遏制“低俗广告”,亟需提高违法成本
“没有蓝宝石,我不脱。”今年4月,因某脱毛仪品牌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一广告公司被罚款50万元。不久前,某辣条品牌因产品包装上的色情擦边球式文案,引发争议……近来,多个品牌因“低俗广告”翻车的消息登上热搜。低俗广告“一茬又一茬”,被罚的也不少,但为何仍有品牌对低俗营销“上头”,“前赴后继”,一犯再犯?
广告法画出了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红线,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有关部门开展了多轮专项清理整治低俗、庸俗、媚俗广告的行动,但一些企业为博取眼球、获得流量,仍试图打法律擦边球为营销谋求一席之地。
从处罚看,对于“低俗广告”,根据广告法,虽然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近年来因发布这类广告被罚的企业也不少,但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这样的处罚只是隔靴搔痒。正如有律师表示,“互联网时代,一个热搜的回报可能远大于处罚。”何况还有不少争议广告未受到相应处罚,只发个道歉声明了事。这样一来,就可能驱使更多企业效仿,采取相同的策略,利用低俗营销追求广告效应和品牌效应,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低俗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无论是从监管方式上,还是从处罚力度上,都没能对违法者产生强烈的震慑力。偏低偏轻的处罚,让一些不良企业胆大妄为。因此,要遏制“低俗广告”,亟需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问题,增强法律和监管的震慑力。一方面,要完善立法,提高对“低俗广告”等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至少要做到低俗营销不至于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积极构建广告监管监测系统及覆盖整个互联网的监测网,以更精准、快速地发现“低俗广告”,及时阻止其获得负面热度,并对违法者坚决“亮剑”,该警告的警告,该重罚的重罚。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