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出手!明确监管红线,这四类行为属于哄抬煤价
国家发改委4月30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明确了煤炭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及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四种哄抬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综合考量因素。
图片来源:国家发改委
四类行为属哄抬价格
捏造涨价信息
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
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
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散布涨价信息
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
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
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囤积居奇
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
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
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
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两种情形属于“大幅度提高价格”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
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告》明确了监管红线,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煤炭企业应当主动遵循,约束自身经营行为。有利于社会监督,社会各方面可以依据《公告》要求,向执法部门举报经营者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改委将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煤炭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煤价有望回归合理区间
针对煤价的持续上涨,保供稳价政策正不断加码。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题视频会,要求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不低于年度煤炭产量的80%签订中长期合同,严格落实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政策要求。与动力煤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相关的文件已在今年2月发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称,自5月1日起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此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确定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通知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内蒙古、安徽等地近日陆续出台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事项通知,确定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
宝城期货认为,供需预期改善叠加政策共振,煤炭价格重心大概率下移。但受到中间环节周转以及旺季补库需求支撑,煤价或以相对平缓的态势继续向下调整。
首创证券认为,在市场化、法制化办法管控下,煤价有望回归合理区间。继续看好大水电、风光运营商、清洁能源转型三条投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