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购物鞋(三倍赔偿安排)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李某在淘宝平台“角马体育正品折扣店”购买了1双品牌为阿迪达斯的跑步鞋,在淘宝宣传页面有“Adidas/阿迪达斯正品2021春季新款男子Ultraboost跑步鞋EF1339”的宣传语,订单号的截图页面显示:“颜色分类:G27507[【男款】]”,实付714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跑步鞋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而非被告淘宝网页中宣传的2021年春季新款。
6月23日,李某就案涉商品在淘宝平台上发起退货退款申请,退货原因:颜色/款式/图案与描述不符,说明:实际收到商品非21年春季新款,且盒内无商品标牌及一次性防退换扣带。同日,商家拒绝退货申请,拒绝说明:您下单的商品货号尺码为G27507-46,您收到的商品也跟您下单的货号尺码一致……拒绝原因:商品没问题,买家举证无效。
故诉至法院,要求淘宝店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淘宝店辩称,淘宝平台的订单交易快照也显示商品后台发布信息是2019年秋季上市,案涉商品所属链接不仅售卖一款商品,同款不同色,类似款式都是合并出售,此链接中含有多款2021年春季上市的产品,此合款操作在淘宝平台上是被认可的。
二、案例分析
(一)淘宝店称其2019年商品和202年商品合并宣传行为是淘宝认可的,是否合法?
淘宝店在网页宣传中宣称所售跑步鞋为2021年春季新款,而李某实际收货的跑步鞋为2019年生产,淘宝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二)李某要求三倍赔偿有何依据?是否应当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淘宝店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李某请求三倍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三)如上所述,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欺诈。如何认定欺诈?
要构成法律规定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换句话说,以次充好,以假换真均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本案中,李某要买2021年款的跑鞋,商家发的是2019年的陈货。
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这也是构成欺诈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即卖方明知是坏的、质量差的产品而冒充质量好的出卖。如果卖方也不知道是坏的(卖方善意),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不构成欺诈。如游客跟随旅游团去旅游,到达景区后,景区关闭。景区关闭事先旅行社也不知情,相对于游客来说,旅行社构成违约,但不构成欺诈。
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对于买方来说则陷入认知错误,意即买方以为买的是质量好的,实际上买的是质量差的。如果没有陷入认知错误,也不构成欺诈。如卖方声称1块钱就可以买跑鞋,买方明知1块钱不可能买跑鞋,仍然购买,就没有陷入认知错误,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