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金额(有何保障作用)
早期工程担保领域,各类工程担保普遍采用现金保证金方式。在国家未全面清理各类工程保证金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
是指工程招标人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差额履约保证金
是指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约定并由中标人按照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部分差额缴纳的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综上,差额履约担保实际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主要防范和应对“低价中标”为合同履约带来的相应风险。当然,自2016年国家开始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工程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也被列入清理范围,实务中“履约担保”也转变为专门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类履约风险的工程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依旧存在严重的低价中标风险,影响合同履约。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由于低价中标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部分地区通过试点创新,以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差额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担保仍然保留部分市场应用。因此,解析差额履约担保的保障作用和机制依旧有着重要意义。
差额履约担保的保障作用机制
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刻意将造价压低到成本价之下,中标后或通过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或通过违法转包、分包,从下游牟取利益。两种方式都不同程度对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尤其对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分包商层层逐利之下,令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有了进场机会,或是与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完全无法对工程质量作出保证,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差额履约担保即是为应对上述情形应运而生,通过对投标结果价格的相关评估考量,招标方会针对低价中标者提出差额担保要求,以确保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当出现因低价中标而出现的相关损失时,可以凭借投标人提供的差额担保进行弥补,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保留对投标人的索赔权利。
具体而言,差额履约担保的保障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部分: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设置
一般建设工程投标,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投标价法的工程,差额履约担保金额设置为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如果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其提交的差额履约担保金额也将相应提高,并作为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以及对招标人相应风险损失的补偿,迫使其切实完成合同履约。
工期返还制度,提高风险保障
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发包方可依据工期进度制定差额担保金的返还办法或降低差额履约担保的金额,进一步倒逼其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期进度;另一方面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留下风险保障措施。
差额履约保证金被清除
差额履约担保是否仍有市场实践价值?
如上文所述,传统履约担保制度下,承包方通过“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担保”共同保证其合同履约。那么当差额履约保证金被国家列入各类工程保证金清理目录,同时国内招投标市场依旧长期存在低价中标风险,如何有效保证承包人合同履约?国家政策指导意见和区域试点探索给出了答案——“高额履约担保”。
高额履约担保
长期以来,我国对履约担保的保额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属于低额履约担保。而纵观国际工程担保市场,50%-100%的高额履约担保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着有效保障合同履约,促进投标人合理报价,迫使保证人谨慎承保,强化履约风险管理等多项保障作用。
创新制度应用应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因地制宜。100%的绝对高额履约担保未必适用我国国情,但不影响区域政府对一定范围的高额履约担保进行试点探索: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提出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提出执行高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和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且≥中标价的5%。
从区域试点对于“高额履约担保”的设置,结合前文差额履约担保的相关内容,不难看出,目前工程担保市场“高额履约担保”的实质即为“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此前差额履约保证金碍于现金保证金形式所存在的相关弊病,被列入清除目录,但不否认差额履约担保在有效应对低价中标风险,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约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保障价值。因此,在各类保函创新形式发展下,差额履约担保以“高额履约担保”形式再次焕发市场生机,发挥各项制度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