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骨痛灵(【闽清法院】@商家们)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盘点盘点
哪些是商家们容易踩到的雷区
雷点一: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
儿童保健食品无中文标签
起诉商家获赔
案情:在2018年1月13日,黄某在闽清一母婴用品店购买了6瓶总价733元的进口儿童保健食品。回到家中,黄某发现这6瓶进口保健食品均没有中文标签,黄某认为这些儿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母婴用品店索取十倍赔偿,但黄某索赔无果,遂起诉该母婴用品店,要求其支付十倍赔偿。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赔偿2300元将此事了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扫雷: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及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在商店随处可见进口产品,商家经营进口食品药品等,应按规定规范进行中文标识,以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阅读中文标签,以免买到含有缺陷甚至不合格的食品,损害了自身的健康及合法权益。
这进口产品雷点知道了
那国内产品
会不会也遇到啥雷点呢?
雷点二:产品包装未标识应有的信息
蛹虫草包装未标识信息
起诉商家被法院驳回
案情:2015年5月14日,林某在天猫购物网站上萌兴食品旗舰店处购买了9盒由民兴食品公司生产的云南特产虫草花(学名:蛹虫草),每盒净含量250g,单价为人民币56.68元,为此林某共消费510.1元,2015年6月12日,萌兴食品旗舰店通过申通快递发货,货品送往福建省闻清县坂东镇后由林某本人签收。林某购买完上述产品后,并未进行食用。林某以民兴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无配料表且无标注不适宜人群及生产日期加贴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闽清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蛹虫草系经过国家卫计委确定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蛹虫草作为供人食用的原料,性质为食品,其生产加工及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涉蛹虫草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上未标注配料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蛹虫草已获得国家卫计委安全性审查。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蛹虫草属于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食品,且该食品在市场上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其应当如何食用以及正常食用量通常均会有正常的认知,故其标签未标注配料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于标签标识瑕疵问题,上诉人可自行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召回处理。
故二审法院驳回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扫雷:上述案例虽然买方败诉了,但这也给商家敲响警钟,产品应当有标签并标明相应的信息,以免让“有心”买家钻了空子。
产品包装的雷区可真大
产品本身也有不少的雷点
雷点三:货不对版
复合木板充实木
起诉要求三倍赔偿40余万元
案情:2017年,林某因新房装修需要,在设计师黄某的介绍下向童某购买了“实木柜”并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不久后,童某送货上门安装衣柜。安装过程中,实物衣柜比实际安装的尺寸略大,遂当场锯掉一部分木板。没想到这么一锯竟锯出问题来,这所谓的“实木”木板竟不是实木,而是复合木板。这让林某很火大,花大钱买来的却是复合木板。
林某于是拨打12315热线,寻求工商局的帮助。在工商局的处理下,童某主动退还3万余元给林某,但事情到此还未真正的解决,新房装修的实木木板未按照约定换上,这新房装修是一拖再拖,入住时间不断延长,林某很是无奈,一纸诉状将童某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童某按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赔偿。
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坚持要求被告童某三倍赔偿,并安装实木柜。被告童某称这些木板只有20%是复合板,全部换成实木,不另外付清其他款项的话,实木价格远不止这些,这生意没法做,要求原告林某付清余款。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童某同意为原告林某更换安装符合要求的实木材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扫雷: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业无信不兴,做个诚信商家,生意才能兴隆,财源才会滚滚来。
这产品没有标识是雷区
没有中文标签也是雷区
产品不对版更是雷区
还有更大的雷区呢
产品多了点不该有的物质也是雷区
雷点四: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
炸油条超量添加明矾被罚款
得不偿失
案情:闽清的刘某是经营油条小吃店的店主,为了使自家炸的油条口感酥脆,平日在制作油条的原料中加入过量明矾。过量摄入明矾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抽检,发现其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对刘某作出罚款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刘某一直未缴纳罚没款,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扫雷:食品安全无小事。目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控越来越严格,违法成本越来越大。各商家应重视食品安全,从细小处保障食品安全,切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让自己付出惨重代价。
有的商家会觉得民事纠纷
赔点钱就了事
不痛不痒
反正我生意做的大
这点小钱拿的出来
如果商家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更严厉的惩罚在等着你
不信往下瞧
看看那些被判刑的商家
雷点五:微信上销售特殊产品
85后女子网上贩卖香烟、销售假药
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
案情: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陈某跟着微信名为“A小草香烟”、“A香裕香烟”的卖家发展香烟买卖生意,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购烟款共计96804元。随后,陈某使用其三个微信号通过“附近的人”功能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烟草专卖品的广告,待与购买香烟的人员谈好价钱、香烟品牌、数量等情况后,陈某通过当面交易、送货上门、快递邮寄等方式将香烟销售给卢某等人,从中获利10000多元。
此外,陈某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通过淘宝等渠道购买《特效公牛牌风湿骨痛灵胶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联系、微信宣传方式等销售该药,陈某从中获利400多元。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闽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案件,该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扫雷:烟草是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可销售,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即便在网上零售正品卷烟也是违法的,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药品同样属于特殊物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
如今微信朋友圈里,有不少的好友做起微商,贩卖各种物品,但做微商要谨慎,谨防小生意变成违法犯罪行为。
看完这些雷区
商家们
是不是要将扫雷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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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