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没交被告到法院会怎样)
物业管理费都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管理费包括的内容有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清洁费;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等。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什么是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物业管理内容包括: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3、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向Ta咨询
资深刑事律师
向Ta咨询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向Ta咨询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向Ta咨询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向Ta咨询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向Ta咨询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费应该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买的是现房,应该从购房之日起交费;如果是期房,应该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算;如果你因为个人原因晚接房子,也需要交纳前期的物业管理费的。开发商成功交房给你之日算起,开发商交楼一般都是委托物业公司办理的,也叫入伙。什么叫交楼成功,也就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开发商(一般是物业公司办理)根据合同将房屋交给你,你在收楼时并无异议,此时开始计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相关的服务,如保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383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管局(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业、工业、办公写字楼、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结合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指导价。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等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加价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200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从交房算
物业管理费是多少
普通住宅收费:
住户个人交纳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有关文件,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住户个人交纳,一部分由产权人交纳。住户个人交纳的项目和标准如下:1、保洁费:2至5元/户/月,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制定;2、保安费:3至5元/户/月;3、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月;4、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由各区县物价局制定;5、露天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车每月150元,大车每月210元。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定价。
产权人交纳的标准
产权人交纳的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1、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2、化粪池清淘费:0.3元/平方米/年;3、管理费:一般住宅2.4元/平方米/年,乙类住宅2.8元/平方米/年?甲类住宅3.5元/平方米/年;4、房屋共用部位小修费:一般住宅2.36元/平方米/年?乙类住宅3.54元/平方米/年?甲类住宅4.72元/平方米/年;5、房屋共用部位中修费:一般住宅5.42元/平方米/年?乙类住宅7.06元/平方米/年?甲类住宅8.19元/平方米/年;6、大修费:一般住宅5.04元/平方米/年;甲、乙类住宅7.56元/平方米/年;7、小区共用设施交纳维修费:1元/平方米/年。8、高层住宅的产权人还应交纳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护费,全市目前没有统一价。
经济适用房住宅公共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是0.5元/平方米/月(绿化率超过30%时,物业管理费为0.52元),由产权人交纳。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淘,房屋及小区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高层住宅的产权人交纳的电梯和高压水泵维护费用为0.47至0.56元/月/平方米。
高档住宅的物业实行市场价,具体价格及收费项目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根据以上法规及文件规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可以在标准上加收5.5%的税费,但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不能加收税费。物业公司可代产权人收取环卫局的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年30元。
不得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月、季、半年、一年收取,但不得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钥匙,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规规定的,如果开发商交钥匙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都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将政府明文公布的收费标准公之于众业主,有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由于目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所以有关主管部门正在酝酿物业收费及管理体制的改革,期望不久的将来,一部能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物业管理法规尽快出台。收费标准的确定,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1.政府部门审定 物业管理中的重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审定,通过颁发法规或文件予以公布实施。如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纳住宅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建设施工单位提交保修费等重要项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2.会同业主商定物业管理是由业主委托的契约行为,因而有的收费标准不必由政府部门包揽,而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预算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经表决通过之后,就是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拟一份物业管理费标准审议会议的决议,一同印发给每位业主(用户),并且从通过之日起按这一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次新的费用标准通过之后,只要将每一费用项目的标准一次性向业主公布,在以后每月发放收费通知单时,只需通知费用总额就行了。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劳动耗费,也可节省纸张等材料费用。3.委托双方议定对于专项和特约服务的收费,诸如维修家电、接送孩子、代送牛奶,清扫保洁等项目,可由委托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议定,根据提供服务的要求,按不同的管理水平,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单位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