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四川一小学生被老师体罚后身亡最新消息)
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
老师体罚学生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学生被老师打后心脏病突发致死 学校推脱责任
报警。逐级往公安局报案。
基本上可以认定那个老师是故意杀人罪,至少十年以上徒刑。
学生患有先天心脏病并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拿本子使劲往他头上打才是直接原因。所以老师涉嫌故意杀人,应判刑。
同时学校和老师应当赔偿学生的家人。
这种事,往大了整,级别越高,问题越严重,越没人敢压着。建议报警,查清死亡原因。
就你所述,该同学应该是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教师的打骂是诱因。如果教师不知学生有心脏疾病,应属于意外。但是教师直接故意施暴,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而死,因此应当民事赔偿。死者家属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说实话,我是赞同老师对学生严加管教的
但是出现这样的事情,很同情,建议向新闻媒体曝光,学校不管出于什么责任,都应该赔偿一部分的首先一个就是我们患者不敢活动,经常的久坐不动,但是这个久坐会导致人体内新陈代谢的改变,影响脂肪代谢,使得血液中的脂肪及甘油三酯含量上升,血黏度升高,增加患心脏病风险,很容易发生猝死的问题。
2再有就是这个心情抑郁,其实谁都知道这个坏情绪是心脏的大敌,而抑郁首当其冲。因为抑郁通常和焦虑相伴,晚上的睡眠质量会很差,而心脏得不到休息,使得血压和心率都会升高,对心脏健康非常不好。
3还有就是这个暴饮暴食,人在吃了过多食物后,胃肠道需要大量的血液消化食物,而流入心脑血管的血液大大减少,对于血管本来就有供血不足的人,一顿饱餐很容易诱发心梗和脑梗,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才行。
如果一老师因体罚学生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那么这个教师触犯了什么法律的哪一条?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伤害 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死亡的;致人死亡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人重伤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指使、胁迫 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 法〔19991 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
具有殴打。
有前款行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 伤残,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 应当依法追缴。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 聚众斗殴,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 四十八条)
〔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 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二、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有杀人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 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人,而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条文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对首要分子、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拘禁他人的、侮辱情节的,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奸、放火、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暴力致人伤残,从重,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情节严重的、爆炸、 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
〔相关司法解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 18号)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罪 并且伤害的是未成年人 并且社会影响会很大。。
所以 那个教师会很悲惨15年以上了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家很生气,后果也很严重!太利害了